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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		產(chǎn)品名稱:酒捕快7號酒精快速檢測儀 快速排查酒精
產(chǎn)品描述:酒精測試儀適用于交警快速排查酒后駕駛。也可以用于政府機構(gòu),礦業(yè)以及交通運輸企業(yè)危險工作崗位的檢查,娛樂場所酒后駕駛預防等。
	
						
	
應用范圍:
酒精測試儀適用于交警快速排查酒后駕駛。也可以用于政府機構(gòu),礦業(yè)以及交通運輸企業(yè)危險工作崗位的檢查,娛樂場所酒后駕駛預防等。
產(chǎn)品功能描述:
酒精測試儀采用的快速檢測方法,通過連續(xù)抽取被測人呼出的氣體。來定量或定性判斷被測量人是否飲用了酒精飲料。儀器檢測最快可以在一秒鐘內(nèi)分析判斷,得出測量結(jié)果。儀器具有極高的靈敏度,最大限度減少漏判可以性。
儀器標準配置:
主機、市電充電器 、數(shù)據(jù)傳輸線 、說明書、合格證、保護套等
如客戶有特殊要求,請按訂貨合同內(nèi)容檢查!如發(fā)現(xiàn)有任何缺少或損壞,請即時與您的供應商聯(lián)系!
安全和注意事項:
在使用本產(chǎn)品前,請仔細閱讀有關的產(chǎn)品使用說明書!產(chǎn)品使用的性能的好壞與用戶的正確使用及精心維護有關。所有維修和換配件都得由廠家認可能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及保養(yǎng)。
請不要將市電充電器插入不符合充電器標貼上要求的輸入電壓插座。請不要在使用車載充電時發(fā)動車輛。請不要在低于00C(320F)或高于450C(1130F)的環(huán)境下對儀器進行充電。
在連續(xù)測試時應間隔10秒以上或者更長時后在次測量。如測試結(jié)果大于100mg/100ml時下一次測試需建議間隔時間更長一些,建議過一分釧后測試。以便讓傳感器充分歸零。
本儀儀器為了保證準確性以及執(zhí)法取證的效力,按照國家相關規(guī)范的要求,每6個月需對本儀器做一次校準。但使用過程中如果發(fā)現(xiàn)有異常情況時要及時與維修中心聯(lián)系。校準須由廠家授權(quán)的人員進行。
問題及解決辦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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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故障  | 
			
				 原因分析  | 
			
				 解決方法  | 
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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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無法開機  | 
			
				 電池電量耗盡、按鍵失靈  | 
			
				 充電或者更換電池。送維修中心維修  | 
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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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沒有喝酒但測試到有酒精  | 
			
				 被測試人可能有吃過含酒精成份食物。前一次檢測的濃度較高,本次測量時有酒精殘留。酒精傳感使用時間太長老化,有零點漂移。  | 
			
				 過10秒或者更長時間后在次測量。進行校準或者更換傳感器  | 
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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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喝了酒但沒有檢測到有酒精  | 
			
				 酒精傳感器使用時間太長,靈敏度下降。吹氣口與口鼻相距太遠  | 
			
				 校準、返廠更換酒精傳感器。  | 
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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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電池電量不耐用  | 
			
				 電池已經(jīng)老化或損壞  | 
			
				 更換電池  | 
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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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氣泵不抽氣  | 
			
				 氣泵損壞  | 
			
				 送維修中心  | 
	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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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充電指示燈  | 
			
				 指示燈損壞  | 
			
				 送維修中心  | 
		
技術(shù)指標及參數(shù)規(guī)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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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項目  | 
			
				 指標及參數(shù)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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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測量模式  | 
			
				 快速篩查,自動抽氣式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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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酒精傳感器類型  | 
			
				 高精度酒精傳感器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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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量程范圍  | 
			
				 0~400mg/100ml BAC(血液酒精濃度)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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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抽氣方式  | 
			
				 氣泵連續(xù)抽氣,抽氣量不低于0. 8L/分鐘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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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工作溫度范圍  | 
			
				 -5℃~45℃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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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貯存溫度范圍  | 
			
				 -30℃~70℃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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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環(huán)境壓力  | 
			
				 600~1400hPa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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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環(huán)境溫度  | 
			
				 20~98%r.h.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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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閃光燈  | 
			
				 長亮、慢閃、快閃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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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電子哨音  | 
			
				 哨音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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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語音播報  | 
			
				 測試語音播報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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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顯示屏  | 
			
				 1.33英寸液晶顯示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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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電池  | 
			
				 鋰離子充電電池,3.7V/3200mAh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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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連續(xù)測量時間  | 
			
				 10小時以上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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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主機尺寸  | 
			
				 長(358)X外徑(45)mm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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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儀器重量  | 
			
				 約260克(含電池)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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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測試方式 項目  | 
			
				 測試距離3-5cm測試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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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測試濃度(mg/100ml)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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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20  | 
			
				 90  | 
			
				 400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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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示值時間  | 
			
				 <5s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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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歸零時間  | 
			
				 <10s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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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測值范圍  | 
			
				 0~400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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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 靈敏度  | 
			
				 測試距離8-10cm測試  | 
			
				 測試20mg/100ml的濃度,儀器測值大于8mg/100ml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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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對駕駛員酒后駕車也制定了相應國家標準:GB19522-2010《車輛駕駛?cè)藛T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》,標準中對駕駛?cè)藛T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的閥值規(guī)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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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 行為類別  | 
				
					 臨界值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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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 血液酒精含量(BAC)  | 
				
					 呼氣酒精含量(BrAC)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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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 飲酒駕車  | 
				
					 20mg/100mL  | 
				
					 0.0909mg/L  | 
			
| 
					 醉酒駕車  | 
				
					 80mg/100mL  | 
				
					 0.3636mg/L  | 
			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有關機動車駕駛員酒后駕車處罰的有關規(guī)定:
	第九十一條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10日以下拘留,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     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5年內(nèi)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     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處15日拘留,并處5000元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5年內(nèi)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     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10年內(nèi)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,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。
     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,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